·其他政策性补贴和有关非生产性福利等待遇 [2007-03-24]
·关于老干部遗孀、(或配偶)照顾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生病住院治疗以及医药费的报销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的生日,生病住院慰问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体检和健康休养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离退休老干部护理费的政策 [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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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性补贴和有关非生产性福利等待遇
1、交通费:常发〔1991〕3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享受交通费,其标准为:厅级30元/月,县处级16元/月,科以下12月/月。
2、物价补贴:常发〔1990〕30号文件规定,可给离休干部发放物价补贴。其标准是:厅级100元/月,县处级70元/月,其他离休干部50月/月。
3、电话费:常办通字〔1998〕4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电话费补助标准为:厅级60元/月,处级30元/月。
4、年度生活补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增发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每年生活补贴;(2)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增发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作为每年生活补贴;(3)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可增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每年生活补贴。
5、误餐费:根据湘财〔1994〕行字第55号文件规定,误餐费在不超过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内发放。
6、适当生活补贴:湘人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适当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即正厅级185元,副厅级175元,正处级165元,副处级160元,正科级155元,副科级150元,科员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