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性补贴和有关非生产性福利等待遇 [2007-03-24]
·关于老干部遗孀、(或配偶)照顾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生病住院治疗以及医药费的报销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的生日,生病住院慰问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体检和健康休养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离退休老干部护理费的政策 [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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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干部遗孀、(或配偶)照顾
    
  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的照顾问题,按湘老干〔1997〕5号,湘老干部〔200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标准:老红军的配偶每月300元,遗孀325元;抗战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每月220元,遗孀每月300,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每月200元,遗孀280元。
   按照湘办〔2001〕11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还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老干局2004年底出台了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常劳社发〔200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