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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老干{2007}20号文件和常老干{2007}6号文件规定:
一、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组通字{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二、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老干部,经退管中心、市社保处、市老干局共同上门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发护理费每人每月200元。
三、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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