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性补贴和有关非生产性福利等待遇 [2007-03-24]
·关于老干部遗孀、(或配偶)照顾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生病住院治疗以及医药费的报销的政策 [2007-03-24]
·有关老干部的生日,生病住院慰问的政策 [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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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政策 [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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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政策
    

根据湘老干{2007}20号文件和常老干{2007}6号文件规定:

一、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组通字{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二、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老干部,经退管中心、市社保处、市老干局共同上门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发护理费每人每月200元。

三、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